《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条例》第10条对基本农田的主要类别进行了列举。
那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究竟将依法获得怎样的特殊保护呢?《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18条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也就是说,基本农田只有一种合法用途,就是耕种,以解决群众的口粮问题。改为从事养殖业、修建农家乐和所谓农业生态观光园等,都是不允许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