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之后,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条例来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由此可见,补偿协议的一方是由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均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开发商在2011年以后再来找你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一定要警惕了。
协议的另一方——被征收人,则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包含房屋的一般承租人即使用权人,实务中尚存争议,但承租人如有实际损失也是完全有权主张参与协商谈判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