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原因包括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和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首先,拿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来说。在1987年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农村地区中宅基地的获得是不需要产权登记的,因而在这一期间所建的房屋因建筑这一事实行为,建筑者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自然没有权属证明材料。当然,建筑者之后可以去相关部门补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如果没有补办的,并不能说你的老房子就是违章建筑,如果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理由,拆除你的房子而不给补助款是违法的。
同样地,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筑的房屋也可能是合法建筑,比如说建筑的房屋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外,其他的证件都是齐全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相关机关没有对该建筑进行处罚,则可以认为该“无证”建筑是合法的,应当给予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