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那么,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调查确认之后才能做出此种的行政行为。
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误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错过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使得自己的法律救济无法得到实现。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有何区别?
一是产生时间不同,行政处罚告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行政主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而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并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终局性决定。
二是效力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最终效力和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没有法律强制力。
三是救济途径不同,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告知的内容不服,可以拒签并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行政主体进行复核,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行政相对人只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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