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日益的变更,物价、房价日益的增涨,此时如果拆迁补偿还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标准,显然是没有办法保障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的。
根据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此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规定的出现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拆迁纠纷。相信大家都明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征收过程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征收的,其补偿是没办法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但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房屋所在土地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其补偿还按集体土地来进行补偿的话,就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了,对农村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补偿就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参照并不等于完全适用,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征收补偿款是包含了土地本身的地价,如果征收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遇征地拆迁一般也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也必须由国务院、省、自治区及直辖区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实践中通常由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不过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最为直观的问题就是在补偿款方面,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远远低于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对此也因拆迁补偿的差异,引发了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矛盾,带来了不少的拆迁纠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