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目的,征收主体等内容有异议,即可启动法律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及法定期限。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