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院子对应的土地也需要进行补偿。那么,拆迁时对于院落真的任何补偿都没有吗?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2013年5月15日最高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答复》中还明确对于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补偿标准,应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并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被征收人就其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受偿标准应当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并不因被征收人只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而降低,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应当将空地、院落的评估结果依法登记在内。
实践中,拆迁方常以法律规定及各地方的政府规章、政策等作为不予补偿的理由,认定补偿的面积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只要不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之内,均不给予补偿。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千万不要慌乱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