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是否“正常”,感性的人,可理性的判断。
(一)参考标准: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当日,周边房价一万元/每平米,而拆迁方,却仅补偿1000元/每平米,这种情况,就严重不符合规定。
(二)补偿与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后拆迁。
拆迁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诸如:
房屋已拆,补偿款?不给。
旧房被拆,新房?没有。
而“误拆”?“误赔”不?
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最大程度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三)不能降低现有的生产、生活水平。
征地、拆迁,要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原有生产、生活水平,不得降低。以及,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保障长远生计。
二、《补偿安置协议》:
作为拆迁中,重要的步骤,拆迁双方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目的,是对拆迁补偿,作出规定,并详细约定,拆迁后的补偿安置行为。
《补偿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而协议体现的,必须是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对于明显有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一)《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协议关系,主要有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二)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1、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强制。
2、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就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3、若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则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协议条款。
(四)《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
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