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说,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则证明,你的房子离强拆不远了。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法律文书。
被征收人,须关注:前置性行政行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程序、征收决定所涉及的事实。
一、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一)应满足前提条件: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而最重要的是,征收过程中,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等事宜,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此,在收到决定书时,被征收人,要具体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各项补偿数据,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事项。
(二)应区分两个部门:
1、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
2、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
有权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要审查市、县级政府,是否有超越职权,具体为:职能管辖、层级管辖、地域管辖、事项管辖。
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应分清。避免出现,被拆迁办、镇政府等、无权作出决定的机关所误导,或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造成被迫履行决定的情况。
二、补偿程序:
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受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评估结果,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带有偏见。对所有被征收人,要一视同仁。
具体包括:
1、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并公布;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2、协商:这是必须程序。即在房屋等财产作出评估以后,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双方按照自愿、合法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位置、结构、性质、面积等。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具体数额等。
3、补偿决定;协议不成,或产权人不明确,征收部门,应报市、县级政府做出补偿决定,由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核。市、县级政府,若发现有事实不清,可要求补充证据。对评估报告,可要求补充证据,要求重新评估。
4、补偿决定送达和公告:做出补偿决定后,必须送达被征收人,才能生效。
三、补偿事实:
1、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
2、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廉租房,公寓,别墅,经适房、住宅、商用房。
房屋的性质、用途,应以房产证、审批手续等进行确定。
3、房屋面积:因常常发生争议,可进行实际测量,或以房产证、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的批文等为依据。
4、评估报告审查:
(1)评估机构,必须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必须有房地产评估资格,即评估人员是估价师,是否及时进行了注册。
(2)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评估不同的财产,要适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若明显缺乏依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具有证明力。
5、补偿标准:包括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和土地的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与奖励等。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