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集体土地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条例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所以,条列规定本条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调整。
现实生活中,面临城中村的改造等问题,是否能适用该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改造以及集体土地征收等都不能适用该条例。
还有在实践中,小本生意承租人,经营企业的承租人,他们的权利在面临房屋拆迁时应该如何保障呢?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不适用于对承租人的补偿。而且在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获得房屋价值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承租人作为实际竟有人,有权获得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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