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即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可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机关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有异议提起复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