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很多地方的拆迁有很多稀奇的安置房比例计算方式,但拆迁户要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怎么计算,都要注意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内房屋,包括城中村的房屋)的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市场比较法”,即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但各地政府在制定标准时,都会将补偿标准制定的特别复杂,但这不影响被征收人按照此法计算自己的补偿数额。
2、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此房屋(城郊、城乡结合部的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