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授权给省级政府了,可是到目前为止,不是所有的省级政府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我们给大家把国家层面及一些省级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分类总结并作一些我们对它的评价:
按照经营的效益状况计算: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方面有这样的一些规定。
一、是停产停业损失只补偿直接效益损失,间接损失是不给补偿的。
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但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平均效益要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得到相对比较合理的补偿;缺点是不够明确具体,给拆迁方人为操纵的空间比较大。
停产停业会造成重大损失,因为很多家庭就指望这个生意维持基本生活,还有对某些个别人来讲可能是灭顶之灾,一是因为做生意是很讲究地段,换个地方能就无法经营或者不好经营;二是有可能你将毕生的财富刚投入进去还没开始或者开始经营不久就遭到拆迁,拆迁方给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可能连你的投入都拿不回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