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授权给省级政府了,可是到目前为止,不是所有的省级政府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我们给大家把国家层面及一些省级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分类总结并作一些我们对它的评价:
以房屋的面积计算:
以北京为例,如果用作经营的房屋是住房(没有依法进行住改非)。它的停产停业损失北京是这样规定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拆迁户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设定了底线和上线,拆迁户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补偿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缺点是设定的区间大容易被拆迁方人为操纵导致不公平,给你每平800元合法,给他每平3000元也合法。这就容易造成不公平。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