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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的影响之:不要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

日期: 2019-01-17
点击次数: 30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的影响之:不要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

不要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遭遇征地拆迁的当事人,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时候通常都会采取信访、举报等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的当事人还想着直接起诉信访行为,但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

但如果信访机关超期不答复,可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这个是可以在法院立案的。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只要把握好维权时间,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就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拿到赔偿。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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