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依此来看征地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的政府,同时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也只能是政府。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依据来看,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即没有权力组织实施征收行为也没有权力组织强征强拆,更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
这几年很多地方村官,借当地征地拆迁的项目,顺水推舟的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强征强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等违法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完全无视了法律法规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