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林地、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及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取得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但现实中,村村不同,是否有预留的机动地可供分配,是否有可以开垦的土地等情况,都会影响到新增成员是否可以分到承包地。因此,要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分析。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