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根据以上四条规定可知:
(1)如果农民在承包期内想交回土地的需要提前六个月以上书面通知村委会,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土地一旦交回之后,该农民在承包期内就不得再申请土地了。
(2)农民自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对象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并且要到村委会进行备案;但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则需要征得发包方即村集体的同意。
(3)农民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需要在流转之后到村委会备案。
除此之外,新《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是可以流转,但是流转时不能改变用途,原有的农业用地还是只能用于农业;如果改变用途了的话,比如把农用地用来建厂房或者建居住房的话,则必须要额外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