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知,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以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可知,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于发包方在承包期间收回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承包方如果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此,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土地。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进行强行收回,村民可以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占土地行为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二、村委会无权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进行土地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地行为。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村委会违法征收土地时,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调查,如遭遇违法强推强占,要及时取证并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