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委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所以,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实践中,如果遭遇村委会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