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本条规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的需要,包括:
(1)国防和外交,主要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安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军事、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一整套措施以及与外交有关的建筑设备建设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
(3)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包括科、教、文、卫、体以及环境、资源和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指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5)旧城区改建,即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
(6)其他法律规定的与之类似的项目,比如灾区重建工程、救助贫困以及环保事业等。
由此可知,当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要是出于以上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除此之外,为了证明是出于公共利益,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地政府征收部门需要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三项基本文件。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还要具有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书。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文件的,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
建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行为违法,完全可以起诉该行为,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相关证明。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