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含义,行政处罚行为的出现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征收方根据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被征收方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先对该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调查确认后,才可以作出行政决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滥用此法条,经常没有经过合理调查就认定被征收方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通常表现合法房屋的违法认定、养殖场等企业的环评不合格等。
此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征收方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混淆,从而导致被征收方由于错过救济维权的期限导致权益受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即
(1)二者效力不同,行政告知书只具有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被征收方如果对该行为不满,不能进行复议或诉讼;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征收方若对该决定不服,即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
(2)双方产生的时间不同,告知主要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征收方针对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权利向被征收方进行告知;而行政处罚则是具体针对被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在经过法定程序后直接作出的决定。
(3)二者存在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告知,被征收方可以选择拒签并进行陈述申辩;而被征收方若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服,则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被征收方收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自己收到的究竟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这二者的区别进行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