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委会无权流转村民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变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也就是说农民是唯一能够在承包期间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村委会是无权流转村民的土地的。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村委会私自买卖、流转土地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调查。
二、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经常会有很多人咨询律师说:“我们村征地了,补偿及其不合理,我们都不同意征地,但是村委会替我们签了补偿协议,现在让我们去领补偿呢!我们该怎么办呀?”
那么,作为村委会,是否有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
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因此,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如果遭遇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时,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