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将不予拆迁补偿,而且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有权查处违章建筑或是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包括: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不能私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