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证房屋”的产生可能源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以下两种常见情况:
1、某些房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彼时,我国农村经济开始高速发展,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而不像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房屋所有人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宅基地证
2、很多地区在不同的时期可能经过了多次拆迁,很多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时,政府承诺另批一块宅基地作为建房用地,但在村民房子建成之后,政府却未能通过宅基地审批。于是,由于政府的过错,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变成了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在再次拆迁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针对上述提到的第一种情况——因为历史原因而缺乏必要证件的房屋。这些房屋由于建成的早,符合建房时国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体组织上仅有一处房屋,不应认定为违建。
针对上述的第二种情况——由于政府不履行承诺,使有证房屋变成了无证房屋。在此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政府没有履行协议承诺,未能审批宅基地,是政府的过错。因而在拆迁之时,不应将此类无证房屋认定为违建。
此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