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的标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量问题,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施行新的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在2010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条款指明,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地对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期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提出: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因此,若征收方以十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则将是不符合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