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物权法》、《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主要参照《征收条例》第8条地规定,即: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具体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城乡规划;
(四)专项规划;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