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常常的情况是,补偿协议说好的半年或者一年交房,然而时间过去五年、七年之久,被征收人却仍然没有入住新房,且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根本不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的情况。
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依法维权,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务必要对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化。如果后期征收方不能如期交房,或者是产权调换房屋质量不合格,实际房屋与补偿协议中指明的标准严重不符等,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的内容要求征收方承担责任。
最后,要提醒的是,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之后要注意办理房产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