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地(拆迁)户与征地拆迁方在补偿安置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往往就会面临强拆的风险。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征收方会采取的方法是:给被拆迁户下达:诸如《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文书中一般会载明对被拆迁户的土地、房屋如何处置,以及被拆迁户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大部分被征地拆迁户并不会注意,也不会直接在上述期限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而是将大量的时间用于上访,从而想当然地认为上访可以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访是被拆迁户自己选择的救济途径,并不影响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属于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所以,上访并不能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既然上访无果,诉讼时效有期限,所以提醒被征地拆迁人,遇到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遭到违法强拆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错失良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