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法回迁:
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通常会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其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就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成为不能实现的梦。另外,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无法实现。被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要格外留意,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还要审视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堤防掉入陷阱。
二、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是讲起来容易行动起来难,即使被拆迁户意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坑,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仍然束手无策。
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随机应变,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
三、补偿协议不留底:
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被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被拆迁人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一是不返还给被拆迁户协议,二是擅自修改协议并减少合同数额,不论如何,直接导致被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后果是,即使被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维权路径被堵死。因此,被拆迁户一定要坚守一个原则: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