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要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所以,无论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都不应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被拆除。
所以,由上述规定可知,本身在“除夕夜”实施强拆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其次,在实践中不难发现许多拆迁方为缩减其成本与业绩而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从而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也并不合法。
二、合法强拆:
可分为以下两种:
1、行政强拆:针对的是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房屋由城管部门进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房屋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程序: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合法建筑,由市、县及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