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作出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二)拆迁人,已经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或进行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
(三)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
(四)拆迁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