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此条款,承租方因当地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都是依法应当得到拆迁部门的补偿的,如果拆迁部门对承租方不进行上述补偿,那么一定是违法行为,涉及此事的承租方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搬迁损失指承租方支出的厂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损失指承租方安置厂房设施及临时继续进行经营行为所需支出的租金等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则是指因拆迁部门拆迁行为所导致承租方一定期间内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而预计能够产生的经营损失。
此外,承租方租房后进行的房屋建设、购置的无法搬离的设备等,也都应该给予承租方一定的补偿,因为某种程度上这相当于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投资和预计必然经受的损失。
因为在实务中很多拆迁部门将补偿的责任推脱给出租方,导致承租方只能与出租方协商补偿事宜,这种情况下您千万要小心出租方在其中错传信息或少给补偿。
如果觉得出租方传递给您的补偿标准实在不合理,及时向拆迁机关咨询确认,免得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利益受损。
在查看评估报告时,也要注意评估是否合理,如果评估与您支出有很大出入,可以申请由新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或自己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目前并无对于承租经营者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所以最终的补偿多少可能更依靠谈判来确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