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当事人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也并不是说拆就能拆的,“违章建筑”的拆除也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二、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实施拆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