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二、制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
3、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
三、实施拆除和验收:
1、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2、拆违行动结束后,实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门或乡镇应通知县(区)规划部门现场进行验收。
同时还要明白,即便是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以无偿拆除而结束。有的是可以通过改正并处罚款而可以成为合法建筑的。
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要严格执法,如果拆除程序不合法,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