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实际居住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为此许多地方针对房屋面积过小、居住条件较差的被征收人规定了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例如: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据此,有关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遵照适用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法院对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应当予以纠正。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