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征收目的: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阶段,对商业利益、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因素,以及,公共利益、在商业利益中的构成比例,是否可以构成征收公益的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否定。
二、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