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形式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
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
关于后者,又存在着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具体方式。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推荐选用特快专递方式,理由在于:
(1)在信封上面即有邮递内容事项,且邮寄人一方保留有相同内容的底单,快递公司也会出具相应的回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有力地证明送达申请之事实。
(2)若发生行政机关拒收之情形,快递公司会作出拒收书面证明,该证明也将成为诉讼中的有利书证。
二、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针对社会公众的申请、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为政府机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硬性条款,以期通过这一设置防止其拖延时间。
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