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被征收人可以诉讼: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以及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时的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的话,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局面。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