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未对其具体含义进行明确。各地可积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及省授权的市,按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进行明确。条件不成熟但问题突出的,可先行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防止问题越拖越大。若当地出台了统一的一户一宅认定政策,这一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在未出台前,这个问题得经由村民自治方式解决,其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具体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是批量化解决,如根据入村时间、与村渊源、对村贡献、对该村未来发展作用等情形制定办法,宅基地审批时统一按该办法处理。
二、是在村集体未出台统一办法或规定不明确时,对个别情况进行判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若仅为买城市户口导致无房的,因当时即违法在先,故本人得承担这个代价。像那些走了又回来、赤脚医生与“沼气办”工作人员等为当地作出贡献的,当年的招聘单位(单位撤销的,政府应承担)即负有解决其无房问题的责任,不能简单推给农村了事。上述人员,在生活状况确实不佳时,政府也应看是否可给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低保等待遇。城市确实无法解决有贡献人员住房的(或该人员不愿意居住在城市的),原借用的政府机关也应证明其贡献情况,并发函至该村请予以照顾(如宅基地审批,或租赁住房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