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律师注解:该条为评估机构的选定。顺序应当是
首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其次,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那么,征收律师在承办征收案件中对于此条主要适用在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陈述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中的一个点。对于评估机构选择,应当首选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那么实际案件中,因为被征收人是一个一个个体构成的,难以形成合力达成统一意见,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评估公司的费用承担,所以很难实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那么如果协商不成,该条规定了可以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选择哪一种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了。
那么,根据经验,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首先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格,如果评估机构没有相应的资质,注册评估师没有资格,其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无效。
其次,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对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全部进行了评估,有无漏项。
第三,评估报告中对被征收人房屋用途认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是否合理、适当。
第五,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给了被征收人及告诉被征收人不服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