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律师注解:本法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律师注解: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而何谓公共利益,本法第八条进行了释名。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律师注解: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律师注解: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管理机关,即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构。因此现在目前北京市各个区、县经过编办确定成立了区政府征收办公室。我们在承办征收案件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就是作出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机关的级别是符合法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律师注解:房屋征收部门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人。在征收决定公告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确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注解:该条规定的比较宽泛,且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必定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因为“有关部门”并不确定,且如果“配合”,怎样“保障”,是一种比较官方的陈述,同时也是这部征补条例不能保障被征收人基本权利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实际承办过程中,尤其是办理外省市征收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抽调参与征收补偿,而且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是主要的力量,承担了拆迁公司的工作内容,因为基本都是当地人,对于被征收人的社会关系及能够牵制被征收人的因素都很清楚,且都是以“政府人”的姿态出现,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公平的感觉更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