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律师注解:该条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对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当于拆迁公司,但是却否认其营利目的,主要原因在于征收是国家政府行为,如果规定为营利性质显然是用老百姓自己的钱拆老百姓,显然我们的国家不会明明白白欺诈老百姓到这种程度。另外可以说,在征收市场上,拆迁公司的生存空间是没有了,不过以后会以何身份出现那就只能拭目以待了。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律师注解:这是征收律师做工作的一个点,对征收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律师注解:因为征补条例中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所须具备的立项、规划、国土、资金证明等前置文件,所以这里规定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是一个指导性的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律师注解:这是征收律师做工作的一个点,对征收行为进行举报、监察。说白了只是为了做给当事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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