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
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其实在国务院早有规定: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以违建促进拆迁”:
现实中,很多地方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比如当地征收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而不给予拆迁补偿或压低拆迁补偿。
“以违建促进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拆迁,让土地平整。在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时,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有时认定违建的方式往往是拆迁方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时间较快,常常让拆迁户措手不及。
在维权时,首要打掉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可从程序及实体法两个角度操作,其目的是让违法建筑认定走不通,回归到拆迁补偿法律体系中,于此同时,还要对拆迁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双管齐下,才能起到一定作用。
3、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认定养殖场为违建:
2002年和2003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以及《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正是因此,各地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种情形,应该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