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常会遇到的情况是:
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尽管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财产属性大为减弱,人身属性居于强势地位。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被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继承,有违该权利设置的根本目的,有损村民的利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