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
在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因此,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告/被申请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明确房屋征收案件的管辖:
1、行政诉讼
一般房屋征收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于房屋征收案件一般涉及群体的共同利益,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
在房屋征收案件中,申请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