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1、是否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
作出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作出需要经历两个机关。
(1)申请机关为房屋征收部门。
(2)作出机关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时应自我救济:
如果确实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不满,那么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