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维权方式
而在面对法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综上,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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