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所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先补偿,后搬迁”固定下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
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基础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充分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
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
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
因此,坚持先补偿,再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更有发言权,拥有谈判的主动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