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违法行为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表现状态为标准,对行政违法行为可划分为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又称行政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又称行政不作为违法)。很多时候只关注行政作为的违法,而忽视行政不作为违法。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特征
对于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界的观点大多大同小异。有人认为,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有人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职责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还有人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状态。
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二行政机关在客观上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三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位生活困难者,符合并需要获得国家物质帮助,有关民政部门对其申请久拖不批。
(采晴整理)